作者: 罗锦祥 发表时间: 2010年06月21日

耶林曾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灭,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和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虽然随着法律不断地顺应时代要求而重塑,罗马法也不可避免地与人类现代生活相距越来越远,但很多原则与精神仍体现在现代法治理念与法律条文中。
1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罗马由拉丁人罗莫洛(Romolo)在公元前754年或753年建立,最初是台伯河畔七座山丘上的村落联合体,所以又叫七丘之城。罗莫洛是伊尼阿斯的后裔,伊尼阿斯在特洛伊战争后逃到意大利的劳林敦,当时这个地区是在福那斯的统治下,鬼使神差,伊尼阿斯娶到了福那斯的女儿拉文尼,所以在福那斯死后伊尼阿斯就继承了这个王国,他称当地土著为拉丁人——这就是拉丁人的由来。时间过得很快,很长的时间里又发生了很多事情,在此略去。伊尼阿斯的后裔利阿•西尔维亚被夺嫡的叔叔厄基斯都强迫作维斯塔神庙的女祭司,女祭司是不能生儿育女的,但西尔维亚却怀孕了,厄基斯都将她投入牢狱惩罚。在西尔维亚生下两个儿子后,厄基斯又命人将他们放进篮子投入台伯河中,这两个小孩就是罗莫洛和他弟弟勒莫。上天有好生之德,这两个可怜的小孩漂流到一个沙滩上,一只到岸边喝水的母狼用狼奶哺乳了他们,后来又有一个牧人经过收养了他们。对于救助祖先的母狼,一直为罗马人崇拜。
最初的历史对罗马法没有太多的意义,很多只是传说,但是仍然反映出罗马人对契约的重视与给予外邦人国民待遇。例如按阿庇安的《罗马史》记载,萨宾王塔喜阿斯与罗莫洛作战,后来双方议和,内容是:罗莫洛和塔喜阿斯都是国王,当时在塔喜阿斯军队里服役的萨宾人和其他愿意来罗马住的萨宾人都可以跟罗马人一样,在同样的条件下,按照同样的法律,在罗马居住。
到了第七个国王塔魁尼阿斯时期,进行残暴的统治,贵族们驱逐国王,建立贵族共和,才奠定了罗马法发展的基石,这一年,是公元前510年。
2 《十二铜表法》的前三条
原文:Si in ius vocat,ni it,antestmino;igitur em capito.Si calvitur pedemve struit manum endo iacito.Si morbus aevitasve vitium escit,iumentum dato.Si nolet,arceram ne sternito.
尼古拉斯在《罗马法概论》里说《十二铜表法》开头的一段是:“如果一个人被传唤出庭而没有去,则让证人出庭,然后让原告将其拘禁。如果他反抗或者逃脱,让原告将其抓住。如果他有病或者年迈,让原告提供牲口运送他。如果他拒绝,原告不必提供有篷马车”。
但在《十二铜表法》(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里,分为三条翻译成:
“第一条
若[有人]被传出庭受讯,[则被传人]必须到庭。若[被传人]不到,则[传讯人]可于证人在场时,证实[其传票],然后将他强制押送。
第二条
若[被传人]托词拒[不到案]或企图回避,则[传讯人]得拘捕之。
第三条
若[被传人]因疾病或年老妨碍[出庭受讯],则[传讯人]可给他驮载的牲口。若不愿意,则可不必提供篷车。 ”
如果说传讯人是指原告,但在第六条“谈判之事,则亦由[原告人]在[出庭受讯时]提出请求。”(由于民事诉讼里一般说成原告、被告,“原告人”的翻译感觉不是很好)里,又将原告单独列出。罗马法上当时传讯开庭是怎样的情形呢?
3 罗马的姘妇与中国的妾
谴责“包二奶”现象时,有人认为这是我国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糟粕。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一个男子只能娶一个妻子,但娶妾可以娶多个。古罗马的情况和古中国颇不相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有教材将罗马法上的姘妇称为妾,大为不妥。
在罗马法上,只有双方当事人均为罗马市民或有通婚权的异邦人时,成立的婚姻才是合法的法律婚。在帝国早期,禁止社会地位相差悬殊的人相互结婚:元老院成员及其家庭的成员不得与被解放的奴隶结婚,生来自由的罗马市民不得与有坏名声或从事低贱职业的女人结婚。但是,在上述人员之间又能够通过姘合关系实现稳定的结合,这种结合为当时社会所接受,并不违法,姘合的女方就叫姘妇。
依民国七年上字第1866号大理院判例,“须其家长有认该女为自己正妻以外之配偶而列为家属之意思,而妾之方面则须有入其家长之家为次于正妻地位之眷属之合意,始可认该女为其家长法律上之妾”。虽然中国的妾与妻法律地位不同,但婚姻都是合法的,妾与妻及其婚姻可以并存。而罗马法上的姘妇,是没有举行婚礼的事实上的妻子,一般情况下,姘合不能与其他合法婚姻关系并存,这种结合关系大致可用“一夫一妻的事实婚”说明。之所以会有姘妇,与罗马法独特的婚姻制度有关,罗马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社会事实,法律对其设立、终止多不干预,姘合则更低要求,是介于社会与法律之间的结合方式,当一个男人想和一个身份低微的妇女稳定生活,又迫于世俗规定与压力不能让她得到法律婚产生的法律后果就采用此种方式。
由此可见,将罗马法上的concubinato译为“姘合”,以及将“姘合”双方译为“姘夫”、“姘妇”混淆了汉语言的常用法,也是不妥。“姘”在汉语中具有贬义,指“非夫妻而同居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参见《新华字典》),这种不正当关系不能与罗马法上的concubinato相提并论。与通常所说的苟合偷欢不同,concubinato的实质是一种冲破门第等级和世俗观念的事实婚姻,如果要以法律保护程度划分高低,concubinato可以说是“低级婚姻”,但总归是一种在某个方面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