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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面宣传停止使用某最具价值品牌广告语的建议

作者: 罗锦祥   发表时间: 2010年06月15日


       ××公司:

       建议对外书面宣传停止使用某最具价值品牌广告语(口头宣传和对外展示证书、奖杯等不在此限),理由如下:

       第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9月发布的《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根据上述规章,我公司在户外广告中使用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非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评比结果,属于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

       第二,“最”字为“绝对化”的词,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中的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同时,卧室、书房、儿童房吸顶灯系列的宣传单上使用“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并未标注年份和出处,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的规定以及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使用该广告语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国家工商局目前对乱评比、乱收费现象加大禁止的力度,相应的各省市工商局以及各地方工商分局在贯彻落实国家工商局有关通知、决定时,加大了禁止乱评比、乱收费活动,同时对广告用语使用的严谨性、合理性、合法性加强了调查。

       第四,从各地的实务操作看,除了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各地著名商标的荣誉外(免检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中机构认定,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由国家工商总局及其中机构认定),其它荣誉在作广告宣传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往往被为了创收的当地工商局盯上。

       第五,从严格依法办事的角度来说,这类连民间评比都不允许的行政处罚是值得商榷的。对于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制定的是“规章”。“规章”在许多时候只反映国务院各部门本系统内的部门利益,效力不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和53条规定,法院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的义务,对“规章”只是“参照” ,并无必须适用的义务。但在目前现实中,特别是做出处罚的当地基层法院,多数情况下会依据“规章”维持处罚。

       综上,很难避免某最具价值品牌广告语在以后的使用中不被工商局盯上和处罚,除非公司认为使用该广告语带来的各种效益远远大于处罚带来的不利后果,我们从防范法律风险角度建议公司在对外书面宣传中停止使用该广告语。请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

       此致

常年法律顾问

罗锦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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