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罗锦祥 发表时间: 2010年06月15日

调查目的:了解公司各办事处(包括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情况,防范法律风险。
调查对象:公司各区域办事处
调查形式:发放调查表由各办事处填写汇总
调查结果:
从xxxx年xx月xx日发放表格到xxxx年yy月yy日截止共收到回传的调查表15份,具体为常州、杭州、合肥、上海、长沙、福州、武汉、厦门、北京、沈阳、天津、郑州、广州、中山、潮州:
1、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是已经有在使用的营业执照的办事处有9家,占总数的60%;未办理的办事处有6家,占总数的40%。
2、其中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的有5家,占登记总数的56%;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登记的有4家,占登记总数的44%。
3、在5家办事处使用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的营业执照中:
(1)除常州办事处填写的调查表中注明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外,其余办事处均未写明;
(2)有4家办事处使用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名称含有公司名称“××”字样。
(3)5家办事处使用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基本上均为公司产品及配件批发零售。
4、在4家办事处使用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登记的营业执照中
(1)杭州、上海、长沙三家办事处填写的调查表中注明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
(2)杭州办事处使用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名称含有公司名称“××”。上海、长沙办事处使用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名称含有“++”字样;
(3)武汉办事处使用的执照中登记的名称为“武汉市±±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4家办事处使用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均含有公司产品及配件批发零售;
(5)上海办事处使用的营业执照正在办理注销中,具体原因不明。
5、各办事处所填写的工作职责也有详有简,不尽相同,除了一些日常行政事务外,主要是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日常销售工作,建设销售渠道,做推广,以总公司的名义联系业务,对外签订合同,售后服务等。办事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
结果分析:
1、我司大部分驻外办事处均未办理工商登记或是未有在使用的营业执照,这样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办事处的工作性质,均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除非该办事处能证明自己不参与实际运营,仅是作为联络之用。
2、已经有在使用的营业执照的办事处:
(1)已经有在使用的营业执照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登记或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登记,都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不是以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办理的。而且很多执照中登记的名称含有公司名称中的“××”字样或是“++”字样,却并不能体现出该注册单位与公司管理和从属上的关系;
(2)办事处填写的调查表中注明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有公司的部门领导李某某,其余办事处均未写明。
一般来说,办事处是公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现有的情况来看,已经有在使用营业执照的办事处均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只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但我司的办事处性质并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使用这样的执照不能体现与公司的从属关系,而且名实不符,会带来一定风险。
而且在税收方面来说,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是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综上,应对各办事处的工商登记统一规范。
法律意见:
1、还未办理的办事处需要在当地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是《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否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及办事处都要在当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后,才被视为合法经营。
如若不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办事处没有登记,工商局可以先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办理或有在使用的营业执照的办事处需要重新在当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
3、工商登记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在营业执照上负责人应为各办事处的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登记的名称中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