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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法院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作者: 罗锦祥   发表时间: 2010年06月9日

问题

       罗律师:

       我和丈夫性格不合,没有子女。我们在村里有一栋三层小产权房,是结婚后建的,没有房产证,他不愿和我分割。他到法院起诉离婚,我在开庭时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都没有提到财产归属问题。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刘某某

解答

       刘某某:

       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不外乎有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两种判决结果。

       第一,双方自愿离婚本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但如果你们对财产分割或者相关处理始终未能协商一致,那么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的离婚方式行不通。

       第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不是双方自愿离婚或性格不合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你和丈夫性格不合,但如果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又是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很有可能会认为你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从而判决驳回你丈夫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第三,法院若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夫妻财产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前者是身份权争议,后者是财产权争议,当事人可以一并起诉,也可以暂时只诉离婚不诉分割夫妻财产。当事人双方离婚后,仍然可以共同拥有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共同经营公司、共同拥有房产等,尽管此类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少见,但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规定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

罗锦祥律师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