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罗锦祥 发表时间: 2011年10月25日

2011年10月13日,2岁女童王悦(昵称小悦悦)走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街道广佛五金城内的巷道里,先后被两车撞倒和碾压。让人难以理解的是,7分钟内从她身边经过的18名路人都没有报警和救助,最后,拾荒的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将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事件发生后,引起舆论热议,许多人都呼吁立法惩罚类似路人的见危不救行为。
立法惩罚见危不救并非不可想象,政治、伦理乃至情感等也容易给个定论,但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却难以把握,兹列举几方面:
一、因果关系的界定
如果认为小悦悦之死或重伤与见危不救的路人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路人没有报警与救助才贻误小悦悦的治疗时机,所以她才受到更大的伤害以及死亡,那么作为小悦悦监护人的父母当然也对小悦悦之死或重伤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客观上他们疏于照料的先行行为才引发了小悦悦之死。这种父母监护失职的因果关系程度强于或不低于路人见危不救的因果关系程度,如果公正立法惩罚见危不救的路人,没有理由不立法惩罚监护失职的父母。类似地,案发地点的管理单位及人员也与小悦悦之死存在因果关系,等等,这些都让人困惑,见危不救与危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边界在哪里?
二、见危不救的界定
医生拒绝为病入膏肓的病人使用呼吸机等特殊生命维持措施,这在法律上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这是否是见危不救?对只能使用呼吸机等特殊生命维持措施的植物人,病人家属要求医生不使用呼吸机,这在法律上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这是否是见危不救?等等,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的相关概念显然是复杂的,如果要立法予以惩罚,自然也应界定好其中内容。
三、见危救助的致害或受害责任
假如陈贤妹救助小悦悦不当,反而加重小悦悦的伤势,谁来承担见危救助的致害责任,国家赔偿?又或者,陈贤妹救助小悦悦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受到伤害,谁来承担见危救助的受害责任,国家赔偿?传统民法对此原来都有相应规范调整和匹配,如果立法惩罚见危不救,在改变刑法规范的同时实质也突破了民法旧有规范,以国家立法行为取代双方的意思表示,那么在确立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理所当然也须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乱象更多。